保护母亲,男儿本色!
四年七个月的牢狱,于欢的付出不仅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细节,还为以后更多的“于欢们”改写了命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于欢于11月18号上午刑满释放,他去理了发,洗了澡,去除晦气,开启属于他的新生活。
一审被判了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了防卫过当,有期徒刑5年。于欢在狱中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很好,6次在狱中被表扬,批准提前出狱。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14号,以杜志浩为首的11人暴力催债团伙,以讨债为名,私自进入源大工贸接待室(于欢家的工厂),非法拘禁于欢母子,并以极端的方式侮辱于欢母亲苏银霞。
儿子不忍母亲受如此屈辱,在桌上摸到一把水果向辱母者捅去,杜志浩因为失血过多死亡,另有三人受伤,随后于欢被刑事拘留。
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判决:于欢故意杀人罪成立,判无期徒刑,此判决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派员赴山东阅卷审查。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16年到2017年间,苏银霞夫妇和女儿也先后因非法吸储获罪入狱。
2019年12月14日,苏银霞从山东省女子监狱出狱。
2020年6月,女儿于家乐出狱。
2020年11月18日,于欢出狱。
明年2021年6月,于欢父亲也将出狱。
四年前的辱母案,一石激起千层浪。
于欢用他的实际行动,以个人的力量唤醒了社会的正义、道德和良心,于欢用自己的五年牢狱健全了整个“正当防卫”的法律体系。
于欢案发生后,当地政法机关在打黑除恶的行动中,打掉吴学占等15人涉黑犯罪团伙,对冠县东古城镇原镇长武德明、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陈立民、刑警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刘西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适用作出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在于欢案情之前,很少有公民的自我防卫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正是于欢的个人正义唤醒了正当防卫的“沉睡条款”,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正因为如此,对他的量刑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于欢案”不仅仅是于欢他一个人,以后更多的“于欢们”会因为此案而受到公平的处理,公正的对待。司法体系对正当防卫提出了更新的要求,更明确的细则,法律在惩戒犯罪的同时,而不是去保护恶意犯罪,类似的案件会给那些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得以震慑,让他们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于欢面对杜志浩11个人是绝对打不过的,要不是他的无奈之举,要不是他受母亲的冤屈,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年轻人是不会爆发出如此强烈的行为,个人还是觉得于欢被判刑多少有些冤屈。
于欢出狱之后回到了久违的家中,他最想拥抱的是母亲,在这四年多时间里,他曾多次幻想着母亲的怀抱,如今终于如愿以偿。
正如于欢自己说的这样:
终于可以拥抱妈妈了。这么长时间分别,终于团聚,重逢让我更加珍惜,希望以后的生活都会好好的。
于欢个人的一小步成就了社会的一大步,人生路还很长,青春不可挥霍,于欢用行动证明自己是顶天立地的男子汉。
以后的日子,一家人重新开始,未来会越来越好。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平台日前发布通报称,2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追砸运钞车案”公开宣判。判决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如既往,看见这种案子,我们先来看看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10月27日上午,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在执行押解任务途中,遭到黄某持砖块等物追砸,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无法正常押运。
运钞车护卫员兼车长梁金明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对仍继续砸车的黄某开了一枪。
随后,梁金明立即指挥同车人员报警并拨打120通知医护人员到场施救,黄某因伤势较重死亡。”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运钞车职务时,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为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开枪射击黄某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因梁金明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悔罪表现,骏安公司主动向黄某家属说明情况并补偿损失,已取得了谅解,应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本案来看,我们客观来讲,黄某追砸运钞车的原因我们并不知道,但从常识来判断,
单这个追砸行为很难和抢劫运钞车划伤等号
——自然也不能运用该条第三款的无限防卫权。那么这样来说,实际上被告人只需要制止黄某的行为即可,不能超过这个必要限度,至于黄某对运钞车的损害,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方面来进行索赔。从该案的角度,对于这种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案件,如果防卫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的态度,定故意杀人罪;
如果防卫人只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伤结果,而且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有放任的态度,但由于伤害过重而导致了不法侵害人的死亡,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如果防卫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此,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事实的话,法院的判决是合情合理不存在问题的——毕竟黄某不是持枪追砸运钞车。
辱骂他人已经涉嫌损害他人名誉,辱骂烈士家属,造成的社会影响则更是恶劣。
2015年8月12日,河南籍消防战士訾青海在处置天津港爆炸事故中不幸遇难,年仅20岁。2018年3月6日,訾青海51岁的母亲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产下双胞胎,母子平安。这本是一件高兴事,但是却遭到了一位编辑的公开辱骂。
虽然高富强事后也发表公开声明进行道歉,但是,很显然,这件事已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高富强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根据《民通意见》规定:如果通过语言、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且被第三方知晓的则因被视为侮辱他人,且构成名誉侵权。
而在高富强的微博言论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到是有辱骂性的文字的,并且早已经通过微博传播开来。所以,就应该被视为损害他人名誉。郭献珍有权要求其进行公开道歉,或者当面道歉。亦或是要求其进行精神损失赔偿。
这种人不应该作为一名编辑
在这个事件发生后,高富强被中国妇女官方报解除了编辑职位,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很对的。确实,像这样的价值观有问题的人,是不应该从事与新闻舆论相关的工作的。因为这种人完全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在看待问题。
首先,高龄产妇风险大,这一点大家都知道,真的不用你说。但是,人家既然去做了,就说明已经准备好承担这种风险了,这跟你没有任何关系,你没有任何权利进行指责。
第二,高富强身为一名报社编辑,其影响力不同于一般老百姓,但是他完全没有考虑到自己的不当言论造成的后果。
第三,而高富强说的孩子生下来以后不愿意看到母亲满脸褶皱这种话则更是可笑,人家孩子都不会这样说。作为一名媒体从业者,更应该是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去发表看法,而不是把个人主观臆断强行传播。
因此,我们必须对中国妇女官方报开除其职位的做法点赞。
英雄应该被缅怀,英雄家属更应该被尊敬
年仅20岁,就把生命贡献给了祖国,这种献身精神和行为真的值得我们每个人敬佩。在这里请为英雄致敬。
最后,也希望我们能够永远牢记这位伟大的消防战士訾青海,同时也希望他这两个小弟弟能够健康成长,也祝愿郭女士的身体能够早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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